2002年9月,陈凯律师受北京某著名保健品公司的委托,应诉山东某大型医疗器械股份公司诉该保健品公司欠款纠纷案。 “只要对方不提出过分要求就行”这是保健品公司老总对陈凯律师介绍完案情后,说的第一句话。 陈凯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地研究分析了本案案情,本案是一个基本没有争议的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是实力雄厚的山东某上市公司,有着强大的政治背景和资金实力。 陈凯律师并没有因此放弃,两次赴山东淄博,在调查基础上制订了详细的庭审策略和步骤,一个陷阱形成了。 在开庭前,陈凯律师以和解的名义与原告律师进行了接触。通过接触,陈凯律师掌握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骄兵心理,并立即调整了计划中的细节,经与保健品公司老总和有关人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陈凯律师准备了A计划和B计划,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做好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陈凯律师实施了A计划,首先,在当事人身份等程序问题上抛出了某种怀疑,抓住对方忙于解释的同时,要求法庭详细记录其解释,并从意想不到的角度提出了质疑,法官对此产生了浓厚兴趣,详细听取了陈凯律师的分析,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并予以解释。 原告根本没有作这方面的准备,当即向山东要求传真证据,但山东方面根本没有这方面证据。这恰恰在陈凯律师意料之中,陈凯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山东公司在上市时的有关报告,指出原告经过上市改造,已不是真正的原告,真正的原告是山东某国资局。 法庭的局面立即转变了。 之后,陈凯律师抓住这一变化,按原计划作出了调解姿态,并加大了对方的劣势心理,最后迫使原告接受大幅度减让债务的城下之盟。
本案结案时,保健品老总在答谢宴上说的最多的一句是:“我很满意,我们的法律顾问选得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