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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


发表时间:2008-5-26 10:34:42  点击 739 次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出质人):XXX,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乙方(质权人):XXX,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质物: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


 


为确保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的履行,甲方以所自己拥有的北XXX有限公司10%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附件《借条(借款合同)》对甲方享有债权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根据《借条(借款合同)》约定为不固定期限。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持有的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的注册资金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不履行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约定时。


 


3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乙方处分质押股权的方式,双方同意可按注册资金      元对该股权进行估价,因此双方同意质押股权按该价值由乙方行使质权时,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乙方折价取得质押股权,XXX有限公司同意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其他股东签字:


 


公司盖章:


 


 



 


 


 


兹借到XXX人民币      元整(大写                    )。本人愿意在XXX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及时还款。XXX可以随时通知我还款,但口头通知不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XXX向以下地址邮寄的通知,除非我另行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否则无论何种情况,视为我已经收到。


我的地址: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配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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