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争议还在激烈进行的时候,实施条例草案推出,从某种程度上,人们也在盼着实施条例的出台,希望其能够成为自己一方的砝码。
在大略的通读了一遍草案以后,发现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确实有很大的变化。从企业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出发,点评一下草案的某些条文的变化。
1、草案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履行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
但是,“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语似乎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对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限定,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培训两种违约责任,其他违约责任不能设定。在劳动合同建立以前当然也不可能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和培训的违约责任。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没有限定,基本上是授权双方自行约定了。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够承担什么责任?不外乎就是违约的经济补偿,可是草案有明确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这句话基本上属于废话。考虑到有些企业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在竞争对手那里高薪承诺挖人才,一旦人才与竞争对手解除合同这些企业可能出尔反尔,不再履行合同,导致人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应该适当给予人才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一般而言就是经济补偿。而草案“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修改为“也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较为合适。
2、草案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第七条,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以上两条都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企业一直追问但是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又不愿意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怎么处理。
此前,由地方劳动执法单位提出或者单位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但是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有违法才有处罚,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强调过错的话,是在劳动者,而不是在用人单位,行政处罚存在的前提就是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的是劳动者,执法单位反过头来要出发用人单位显然在法理上讲不通。
其次,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国家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要求强者必须签订合同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弱势群体不领这个情,你总不能说这是强势的问题吧,也总不能逼迫人家领情吧。强制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不是劳动者的义务啊。
第三,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就要求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合同,使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和原则。有点像封建社会赐给大臣赏赐的皇帝,不接受皇帝的赏赐,也是欺君。
建议加一条: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要求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
3、草案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点评: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草案第十二条则必须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个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第一选择,一个是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第二选择,明显的提高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尤其是三种弱势中的弱势群体,实属不应该。
这一条实际上没有存在的必要,只会给劳动者增加麻烦,而且也涉嫌与上位法抵触,建议取消为宜。
4、草案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这一条的规定看似合理却无法执行,因为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固定期限是几年?是参照上一份劳动合同,还是一年?两年?而且,没有签订合同继续用工的状态应该属于没有签订劳动。(摘自 企业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