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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保护认股人利益


发表时间:2008-5-13 14:44:55  点击 618 次

                                          


       为什么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时只可以出席会议,而没有表决权?


 


      答:根据公司法91条的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发起人在创立时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发起人在将该章程提交创立大会通过之前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而章程内容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确定,涉及到所有股东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发起人在创立大会上左右表决结果,公司法禁止了发起人的表决权,而规定只有认股人可以就创立大会上涉及的“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事项拥有表决权。这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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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募集方式 股份公司 创立大会 认股人 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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