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公司法案:
249CA部分:任何一个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
249D:公司100名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21天内召集会议,会议必须在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未能在21天内召集会议,提议股东有权召集会议。
249F:代表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组织召开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召集股东承担)。
249G:如果通过其它途径无法实现,任何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召开股东会的裁定。
如何召集会议?
249J(3):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
1、当面递交;
2、向股东的登记地址或指定地址邮寄;
3、向股东指定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
4、向股东指定的股东发送;
249HA:上市公司的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8天发送。
表决事项
一般事项经多数表决通过。
特殊事项必须经75%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公司名称;
3、自我清算。
向董事发行股份
208:向董事发行股份必须经股东会议同意。并且必须在股东会议同意后15个月内发行。
指定董事
201D:董事在被指定前必须签署同意接受指定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