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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公司法:股东会议和董事选举


发表时间:2008-4-25 10:20:39  点击 656 次


澳公司法:股东会议和董事选举


 
  谁有权召集股东会


  根据2001年公司法案:

  249CA部分:任何一个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

  249D:公司100名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21天内召集会议,会议必须在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未能在21天内召集会议,提议股东有权召集会议。

  249F:代表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组织召开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召集股东承担)。

  249G:如果通过其它途径无法实现,任何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召开股东会的裁定。

 

  如何召集会议?

  249J(3):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

  1、当面递交;

  2、向股东的登记地址或指定地址邮寄;

  3、向股东指定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

  4、向股东指定的股东发送;

  249HA:上市公司的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8天发送。

 

  表决事项

  一般事项经多数表决通过。

  特殊事项必须经75%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公司名称;

  3、自我清算。

 

  向董事发行股份

  208:向董事发行股份必须经股东会议同意。并且必须在股东会议同意后15个月内发行。

 

  指定董事

  201D:董事在被指定前必须签署同意接受指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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